会馆章程

会馆章程

 

 

第一条:名称
中文名称——泰国潮州会馆
泰文名称——สมาคมแต้จิ๋วแห่ง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英文名称——THE TIO CHEW ASSOCIATION OF THAILAND

第二条:会徽——本会馆会徽图样如下

第三条:会址
中文:泰京沙吞县庄路仁集十二巷门牌一号, 邮区:10120 。
泰文:เลขที่1ถนนจันทน์ ซอยเย็นจิต12แขวงทุ่งวัดดอนเขตสาทร กทม.10120
英文:NO. 1,Chan Road, Soi Yenchit 12 , Sathorn , Bangkok 10120. Thailand
网址:http://www.tiochewth.org
Email:tiochew@tiochewth.org

第四条:宗旨
本会馆以联络潮州人士感情,交换智识,促进中泰亲善与会员间之互助,举办各项慈善福利事业,创办学校、山庄(坟场)、医务处、促进文娱、体育及各项康乐活动,以不涉及政治为宗旨。

第五条:
凡潮属人士或潮属后裔,不分性别,品行端正,赞同本会馆宗旨,遵守本会馆章程,经会员二人之介绍,皆可申请为本会馆会员。

第六条:本会馆会员种类如下
一、 永远名誉会员:凡潮属人士或其后裔,热心赞助本会馆一万铢以上,或对本会馆有特殊贡献,经执行委员会通过敦请者。
二、 永远商号会员:凡以商号名称入会,一次赞助本会馆四千铢者。
三、 永远个人会员:入会时一次赞助二千铢者。
四、 普通商号会员:入会时一次赞助二千铢。
五、 普通个人会员:入会时一次赞助一千铢。
六、 赞助会员:非潮属人士,热心赞助本会馆二千铢以上者。
七、 名誉会员:凡热心赞助本会馆各项慈善事业,或对本会馆有特殊贡献,经执行委员会通过敦请者。

第七条:会员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丧失会籍论
一、 逝世或经法庭证明失踪者。
二、 自动申请退会者。
三、 经法庭以刑事罪案判处监禁者。
四、 违反会章,破坏本会馆名誉,侵犯本会馆权益,经执行委员会调查属实者。

第八条:凡已丧失会籍之会员,其所缴纳之赞助银项概不退还。

第九条: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馆章程,服从会馆决议案。
二、 维护本会馆名誉。
三、 协助促进本会馆各项业务。
四、 介绍潮属人士或其后裔入会。

第十条:会员权利
凡会员入会届满六个月者,得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凡本会永远名誉会员、永远商号会员及永远个人会员、普通商号会员、普通个人会员,均得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凡本会馆会员均享有执行委员会议订定之各项慈善福利权益。
三、凡本会会员均享有向本会馆委托或申请代为办理不违背本会章程或法律之各项事务。

第十一条:组织
一、 执行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出执行委员不少于三十一位,由当选之委员组成执行委员,在执行中推选稽核若干人,负责查核本会馆一切财务进支及结算。
二、 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互选出常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再由常务委员会互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副主席人数由执行委员会决定),秘书、财政各若干人,以及常务组织、常务交际若干人,余者皆为常务委员。
三、 各种委员会及股组组织:本会馆于执行委员会之下,得增设各种委员会及各种股组,其组织章则及人员之任免,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第十二条:会馆办公厅
本会馆办公厅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或助理总干事若干人、文牍一人、会计一人、出纳一人、总务一人及其他职工人员若干人。总干事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聘任之,其他职工人员之任免及工作分配,均由主席批准任免之。

第十三条:为加强本会馆组织,在必要之情况下,得提经会议通过,敦请名誉职位如下:
一、 永远名誉主席:曾任本会馆主席,且对本会馆有贡献者,退休后由执行委员会敦请之。
二、 荣誉主席及名誉主席:(甲)荣誉主席:潮籍社会名流对本会馆有特殊贡献者或赞助本会馆超过五百万铢以上者,经全体执委会通过敦请之。(乙)名誉主席:曾任本会馆副主席四届八年,对本会馆有所贡献,退休后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敦请之。
三、 永远名誉顾问:曾任本会馆常务委员四届八年,对本会馆有特殊贡献,退休后由执行委员会敦请之。
四、 名誉顾问:曾任本会馆执委四届八年,对本会馆有所贡献,退休后由执行委员会敦请之。

第十四条:本会馆各名誉职位暨各股组人员均属义务职位,除永远名誉主席及永远名誉顾问外,其任期与执行委员会同。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
本会馆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一、 订制及修改章程。
二、 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
三、 审查及通过本会馆年终账务结算表。

第十六条:执行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 执行及计划发展本会馆会务。
二、 筹措经费、编制各项收支预算。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措理本会馆例常会务,其职权如下:
一、主席:遵循本会章程执行任务,对内统理一切会务,召开各种会议,对外代表本会馆签署一切契约文件。
二、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会务,正主席因故未能执行任务时,由副主席依序一人代行之。
三、秘书:掌理及保管本会馆一切文件,协助主席措理一切事务。
四、副秘书:协助秘书一切事务。
五、财政:掌理本会馆财产,保管一切契据、银行支票,审查一切银项进支。
六、副财政:协助财政一切事务。

第十八条:丧失执行委员资格:凡本会馆执行委员,如有不遵照执行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所决定之对有关经常例费或各项赞助费,逾期四个月而尚未缴纳清者,即丧失其执行委员职位,及其所兼任各职,其已缴纳之各项例费、赞助费,概不退还。

第十九条:选举
本会每届召开会员大会,举行选举执行委员之前十天,应登报或发函通知全体会员知照,会员如因事不能出席,不得委托他人等代为出席投票,选举细则由执行委员会另行订立之。

第二十条:任期
本会馆执行委员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主席之任期两届四年,不得连选连任,只可就任其他职责。每届主席即为当届潮州慈善会当然主席。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或常务委员,如有必要增减名额时,得由执行委员会议决定之。

第二十二条:本会馆各项会议日期及法定人数规定如下:
一、 常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元月份至三月份期间内举行之。
二、 临时会员大会:(甲)经执行委员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均得由主席召开之。
三、 执行委员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由主席召开之。
四、 常务委员会: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由主席随时召开之。
五、 其他各种会议:必要时得由主席随时召开之。
六、 法定人数:(甲)会员大会须有会员六十人以上出席;(乙)执行委员会议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丙)常务委员会议须有常委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七、 表决权限:当各项会议表决时,应有出席人数一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收益
一、 依本章程第六条所规定之各项收入。
二、 各项赞助款之收入。
三、 本会馆产业及庙产之收益。

第二十四条:财务
一、 本会馆财政收支账目,应逐月结算,造表送交稽核稽查签署后,提交执行委员会通过公布之。年终结算表,经稽核查核签署后,提请会员大会通过追认之。
二、 本会馆对外签署重要文件或契约等,而有关连银项者,须经执行委员会议通过,签署时应由主席及副主席中之任何一人连署,并由财政加盖本会馆正印,方为有效。
三、 本会馆收支单据,除主席,财政可以盖章代替签名外,其余如总干事、出纳、会计、经手人,均应亲笔签名,绝对不准盖印。
四、 本会馆尚存现金超过五万铢时,出纳应随时将之存入与本会馆有来往之银行。
五、 本会馆使用银行支票发款时,须有主席、副主席中之任何二人共同签名,并有财政加盖本会馆正印,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附则
一、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得由会员大会修正之。
二、 本章程除上述所列者外,仍以泰国民商法中有关社团条例为依据。
三、 本章程以泰文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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